漳州司法人员公检两身份办案
洪冬华的父亲洪和维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房管处副主任,此前已因为受 贿罪和滥用职 权罪被羁 押两年多。
2014年9月28日至30日,漳浦县人 民法 院已依照漳州市中 院的裁定,对洪和维 案进行重审。洪冬华专程赶回家和200多市民、律 师、记者一起参加了旁听。
在旁听中她和大家一起听懂了,能证明父亲有 罪的仅仅是“口 供”。这些口 供的取得又是“陈赞友”等人以警 察和检 察 员两种身份变脸,对患病的父亲4天4夜的连续审讯后得到的。
办案人员警 察检察官两身份
2013年浦刑初字第223号判决洪和维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 夺政 治权 利二年。
2014年3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4)漳刑终字第3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认为原审向被告人洪和维送达起 诉书副本时,未告知其申请排除非 法证 据的相关规定,限制了被告人的法 定诉 讼 权 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14年9月28日,洪 和维 案再 审。律师陈建刚举起手中的材料,称本案办 案人员陈赞友、陈剑锋既是漳浦县检察院的检 察 员、书记员,又是漳浦县公 安 局的警 察,一人同时身兼两个司 法机 构的职务,这是严重违法乱 纪甚 至是犯罪。让一人身兼两 职办 案,在国 内成一创 举,在旁听 席上引起轰动。
证据:2012年8月31日,漳浦县公 安 局林顺德局长签发拘留证【2012】000042号,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陈赞友,陈剑锋”对犯罪嫌疑人洪和维执行拘留,送漳浦县看守所羁押。
证据:漳浦县公 安 局提审证(编号22515)显示:2012年8月31日,10月22日,10月23日,“陈赞友、陈剑锋”对洪和维提审。
证据:2014年8月31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在漳浦县看守所“陈赞友”、王恵明对洪和维提审。记录人“林锦辉”。
证据:2012年9月14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在漳浦县看守所“陈赞友”对洪和维进行立案侦查讯问,记录人员为王惠明。
证据:2012年10月23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在漳浦县看守所王惠明和“陈赞友”对洪和维进行审讯,记录人“林锦辉”。
《刑 事诉 讼 法》对证 人的取 证 地点有明确的规定,陈律师向法庭举 证“陈赞友”和王惠明第一次对洪和维的讯问取证是2012年8月29日,地点是:漳浦县党 风廉 政教育中心。这表明“陈赞友”等人不但干了警 察、检 察 员的活,而且还跑到漳浦县纪 委 打工来了。
正是2012年8月29日的这份讯问笔录,洪和维交代了自己“有罪”。法庭播放的2012年8月31日讯问录像,辩护人、被告人和满庭的旁听人员看到,书记员一直是右手握住鼠标,除了玩手机,几乎没有打一个字,这次的供述以及以后的两次供 述与第一次供 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证明是复制、粘贴而来。
前不见钱,后不见钱
“我爸爸是个病人”,洪冬华拿着父亲厚厚的病历,眼里噙着泪水。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的病历显示,2012年8月15日下午,洪和维住院治疗,医 院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病;2、支气管哮喘,非危重,3、慢性胃炎;4、心动过缓;5、肝囊肿。
8月22日治疗一个星期后,洪和维要求出院,出院医生叮嘱:出院后到当地医院进一步治疗。并要求回家随时吸氧。
出院后洪和维的家人为他买了吸氧机。第4天,他被漳浦县纪检人员和检 察 员带走。
洪和维在开庭时反映:自己被关押后,身体极度虚弱,要求吸氧,请求给家里人带信送吸氧机来,办案人员说:“你还要吸氧,吸精子吧!”
2012年8月29日,几天几夜没有睡觉,也不给吸氧,小腿浮肿,好几次摔倒的洪和维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编造了自己收受何松辉、周建阳送款19.5万元。因为是临时编造所以洪和维的口 供与行贿人何松辉的供述自相矛盾,何松辉的几次供述也有自相矛盾,行 贿款的来源及去向也没有证 据证明。
漳浦县检 察 院向法 庭提 供健 康检查表一份,证明洪和维没有外伤及残疾情况。并出具对洪和维没有非 法拘 禁及刑讯逼 供的情形。那么纪 检人员和检 察 员4天4夜连续对刚出 院的洪和维审讯,算不算刑 讯逼 供呢?青岛张馨冰认为,铁打的人4天4夜连续审讯也扛不住。
洪和维的权力
公 诉机 关指 控,2006年2月至2007年,漳浦县向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发“阳光龙泉”住宅小区1—7幢商品房中超过原规划的容积及规模进行建设,致该小区实际建筑面积超核定规划建筑面积达3769、257平方米。时任漳浦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副主任的被 告人洪和维明知“阳光龙泉”住宅小区存在违建行为,不符合办证登记的相关规定,仍在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何松辉的送款后审批同意办理该小区的办证登记,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需要有一个权力的存在。漳浦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局对“阳光龙泉”小区改变使用功能,改变原批准规划设计做出罚款人民币48000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说明对超规划和改变设计的查处,职责(权)在县建设局不在洪和维所在部门。而公 诉 材料确称洪和维发现后,因该公司法人代表送其款项,违规办理审批该小区初始预登记及权属登记等事实,致使国家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345624元的流失。
证据显示,“阳光龙泉”小区的材料送到洪和维所在的部门后,办事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给他,他签字表示“同意呈报”,材料从他手中到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再由副局长到正局长手中,最终由正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颁发房产证。
辩护律师陈建刚说,控方的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洪和维及所在的部门只是起到了收集转呈的“中转站”,对于是否颁发房产证没有决定权。既然没有决定权,如何去滥用呢?
“阳光龙泉”开发商何松辉在口 供中,多次表示他给好多领导送钱,案卷中有多处这样的内容。
是哪位有权力者开了绿灯,让洪和维成了“替 罪 羊”?(上 官 云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