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院:法官千里办案,小姐全程陪同,何来司法公正?
作者:高明镜 新闻来源:网络舆情
司法公正是全社会迫切的呼声。2014年1月7日、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我们注意到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会议名称由以前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变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二是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变化。这次会议习总书记亲自出席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并明确提出了“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近期,连续被国内许多媒体曝光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民后刑”的做法却弹出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
第一问:法官诉讼保全,公务活动,原告、小姐全程陪同,究竟为啥?2013年3月14日,原告史传君等以债务纠纷起诉了恒晟集团周中斌、恒晟集团淮南分公司及杜树成,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淮南中院法官2013年3月21日对恒晟集团公司帐户进行查封冻结。2013年9月22日,福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区巷口派出所出具了一份《2013年3月21日漳州出警经过》的证明。经查:2013年3月20日,原告史传君陪同淮南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薛宏强、满隽和李戎,在办理诉前产保全等业务后,于当日13:24入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41号某酒店(0592-33XXXXX)。原告史传君住8505房,淮南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薛宏强住8407房,李戎住8410房,满隽住8607房。3月21日21:50,一行人入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444号某酒店(0592-39XXX)。史传君住621房,薛宏强住623房,李戎住625房,满隽住617房。3月21日同一天,有二名女性王秀玲、孙根香同时登记入住。直至3月26日,一行六人12:19同时办理退房、结账手续离开。(史传君 男,47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4XXXXXX薛宏强 男,47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满隽 男40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李戎男 49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3XXXXX王秀玲 身份证号码350111XXXXX孙根香 身份证号码350423XXXXXX) 原告及两名美女陪同三位法官在办理完诉讼保全业务后进入福建厦门皇后酒店同住六天是为啥?
第二问:两地警方办刑案,法院越权要求刑案移交淮南公安,为啥? 周中斌、杜树成涉嫌伪造印章罪系由做为受害人的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法定住所地报案。福建公安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侦查并网上通辑犯罪嫌疑人周中斌、杜树成。根据法律规定,福建公安对该案具管辖权。而根据淮南中院网站回复中所称的“ 2013年10月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受理周中斌、杜树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于同日立案。经依法侦查,又发现周中斌、杜树成同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10月30日并案侦查。”及“淮南公安部门对此案拥有管辖权,福建公安部门应将案件移交我市处理。”不禁让人疑惑。 在此我们看到,福建省公安局的立案时间在前,且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及田家庵区法院已主动将部分刑事案件及民案全案移送福建公安,这原本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及管辖权。由于“高利贷团伙”的幕后作及“保护伞”的支持纵下,在事发近四个月后的10月8号,淮南田家庵公安分局在领导指示下、没有时间调查,就当天受理、当天突击(重复)立案并强行扣下福建公安已上网追逃暂时羁押在淮南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杜树成(重复刑拘),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公安机关应当把尚未移交的部分案件再次移送福建省公安局并案侦查。而让人奇怪的是,在安徽淮南”,却反其道而为之。淮南中院在网站上回复案件管辖权问题中时称“福建公安部门应将案件移交我市处理。 淮南公安几个月前主动放弃管辖权,移交部分刑事案件给福建公安,现又如此“抢犯罪嫌疑人”是为啥?淮南中院如此这般越俎代疱到底有何玄机?
第三问:既已认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如何厘清? 根据网文第一部分“2013年10月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受理周中斌、杜树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于同日立案。经依法侦查,又发现周中斌、杜树成同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10月30日并案侦查。”第二部分“市中院审查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继续审理。”淮南法院所办理民案中的被告周中斌、杜树成都涉嫌多种刑事犯罪的罪名,(田家庵区公安局争抢立案的罪名与福建公安一致)且淮南法院在网文的第一部分亦认可是刑事案件,而后又自认为是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前后矛盾为哪般?淮南法院能够代位公安去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
第四问:一审超期审理近十个月为哪般?网文第一部分 “2013年3月14日,原告史传君等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周中斌、杜树成民间借贷纠纷共12件案件,总涉案金额7950,0145元;原告安徽三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姚宝安、姚多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336,8000元。淮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姬海轮、史传君诉讼保全申请,对恒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公司银行账户目前已被冻结资金3987,2852.85元。”直至2014年1月3日才第二次开庭,期间恒晟公司从未申请调解,淮南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在网文上回复“因多方当事人均申请调解,市中院一直在调解和审理中。”淮南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恒晟公司近十个月的账户现金,恒晟公司多次提出反担保,而淮南中院的回复是“原告不同意”现已造成恒晟公司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信访均被地方保护压下),已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淮南法院的做法完全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违背是为啥?淮南中院明知是刑事案件,强行第二次冻结账户、超期审理加害恒晟是为啥?法院“先民后刑”执行的是哪一套标准?
第五问:近十个月后的第二次开庭,非法证据刑事案件能继续审理吗?根据网文“将于2014年1月3日第二次开庭,根据审理情况将适时作出判决” 推迟了近十个月的第二次开庭,淮南中院荒唐的拿出两份复印件,要求双方进行质证,恒晟公司当庭反驳“证据来源属非法证据,复印件无法质证,法院自认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公安都尚未查清, 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是否是在保护高利贷?”以上五问,敬请淮南中院作出合法合理解释。对此,本网将表示继续关注。